北京文化艺术活动中心章程

时间: 2021-06-28 浏览数 15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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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文化艺术活动中心章程

序言

北京文化艺术活动中心前身为北京群众艺术馆,成立于1955年5月。2006年,北京群众艺术馆与北京市大型文化活动办公室合并组成北京文化艺术活动中心,保留了北京群众艺术馆和北京市大型文化活动办公室的牌子。2009年增设北京市文化志愿者服务中心的牌子,增加了对北京市文化志愿者的服务和管理职能。

北京文化艺术活动中心是从事公共文化服务的公益事业单位,主要承担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提高群众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养,管理和服务文化志愿者的职责。主要开展全民艺术普及,群众文化艺术活动和创作,文化馆系统在职干部及业余文艺骨干辅导培训,群众文化艺术交流,群众文化团队指导及引领,群众文化理论研究提供线上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等工作。

根据《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单位名称:北京文化艺术活动中心(北京群众艺术馆、北京市大型文化活动办公室、北京市文化志愿者服务中心)。中文简称:北京文化艺术活动中心;英文名称:Beijing Culture and Art Center;英文缩写:BCAC。

第二条  单位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上园村3号交大知行大厦5层。

第三条  经费来源为财政补助。

第四条  开办资金为696万元。

第五条  登记机关:中共北京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条  举办单位: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第七条  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负责市文化和旅游局交办的大型文化活动、演出的策划、组织以及具体承办等工作;组织群众艺术活动,繁荣群众文化事业,群众文艺交流指导,文艺活动组织策划,群众文艺理论研究,展览场馆提供与管理,电影放映,相关培训;承担文化志愿者的服务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提出北京文化艺术活动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审核北京文化艺术活动中心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三)指导、监督北京文化艺术活动中心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单位章程开展工作,支持、保障北京文化艺术活动中心行使自主权;

(四)考核、评价北京文化艺术活动中心运行情况;

(五)任免、考核北京文化艺术活动中心行政负责人;

(六)对北京文化艺术活动中心人事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七)保障北京文化艺术活动中心经费来源,支持北京文化艺术活动中心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进行经费预算申报、调整,审批北京文化艺术活动中心年度预算草案及预算调整方案草案;

(八)指导、监督北京文化艺术活动中心进行资产管理,依法保护北京文化艺术活动中心财产不受侵犯;

(九)行使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北京文化艺术活动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规定和章程行使人、财、物管理权限;

(二)在业务范围内自主开展工作,贯彻国家文化方针,繁荣群众文化事业,保障群众文化权益,接受社会监督;

(三)向举办单位汇报工作情况和重大事项;

(四)按照规定进行人事管理;

(五)按照规定进行经费预算申报、调整和追加,管理、使用中心资产,保护中心财产不受侵犯;

(六)按照规定和章程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七)接受财政补助及社会捐赠;

(八)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提高管理水平;

(九)行使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十条  国共产党北京文化艺术活动中心总支部(以下简称党总支)是中国共产党在北京文化艺术活动中心设立的基层组织,党总支下设党支部。党总支和所属党支部的设置由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十一条  党总支委员会和所属党支部委员会的任期由党章党规确定,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当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十二条  党总支和所属党支部是中国共产党在中心的战斗堡垒,按照党章党规履行相应的职责,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北京市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

第十三条  党总支和所属党支部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第十四条  党总支在中心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按照党章党规制定议事规则,明确议事形式、原则、范围、程序和纪律要求,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中心工作。

第十五条  凡涉及中心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党总支必须参与决策。

第十六条  党总支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主导作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把握用人条件、提出推荐人选、做好组织考察、加强管理监督、培养后备人才等职责。

第十七条  所属党支部在中心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按规定落实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制度落实、谈心谈话、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

第十八条  党总支和所属党支部应积极发挥监督保障作用,加强纪律和作风建设,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党、国家、北京市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在中心贯彻执行。

第十九条  中心党员应认真学习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密切联系群众,努力提高履职本领,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中心实行政领导人负责制,行政负责人由举办单位任命。决策机构是中心主任办公会,对举办单位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和提出中心章程修改意见;

(二)审议、批准中心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报告;

(三)审议、批准中心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

(四)任免中心内设机构负责人;

(五)审议、批准中心岗位设置方案、公开招聘方案、岗位聘用方案、考核奖励方案、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六)审议、批准中心财政预算草案、调整追加方案草案、财政决算和资产管理使用;

(七)审议、批准中心内部管理制度;

(八)审议、批准其他应决策机构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中心主任作为拟定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中心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按法律政策规定行使相应职权。

第二十二条  中心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内设机构设置,内设机构按照职责开展工作。中心设置综合办公室、计划财务部、党群工作部、场馆管理部、活动展示部、创作辅导部、培训管理部、理论调研部、网络信息部等9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具体负责中心行政、文电、保密、信息宣传、外联、档案、资产管理、督查督办、后勤、安全等工作和协调各部室工作;

(二)计划财务部具体负责拟订中心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部门预决算编制管理并监督执行、部门资金的管理使用、内部审计、政府采购和绩效管理;

(三)党群工作部具体落实中心党建工作具体负责中心机构编制、人事管理、人才队伍建设离退休人员管理与服务群团工作统筹全市群众文化人才队伍建设;

(四)场馆管理部具体负责新馆建设、场馆业务用房和公共区域的管理及运营维护;

(五)活动展示部具体组织实施全市性的大型文化活动、展演展示活动、组织区域性群众文化活动联动和参加全国性群众文化赛事活动;

(六)培训管理部具体组织实施群众文化管理者和从业人员以及文化组织员培训群众到馆培训服务;

(七)创作辅导部具体实施专业干部下基层辅导和群众文艺创作辅导;

(八)理论调研部具体负责刊物、理论书籍的编辑和出版,全市理论调研队伍的组织与建设;组织开展群众文化艺术理论、文化馆理论研究及相关活动;

(九)网络信息部具体负责数字平台建设运营维护群众文化线下活动直播及录播;组织推进全市文化馆(站)数字化建设,面向基层开展公共数字文化服务。

第二十三条  北京文化艺术活动中心工会委员会是中心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接受中心党总支和上级工会的领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北京文化艺术活动中心支部是中心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接受中心党总支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章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第二十五条  中心制定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和中心主任办公会议事规则,明确议事事项范围、决策原则、机制和决策程序,保障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六条  中心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要保障党总支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和体现。

第二十七条  中心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第二十八条  中心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主任办公会,研究重大问题及决定有关重要事项,组织实施中心职责范围内工作和举办单位的有关决定。

第二十九条  职工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中心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依照规定行使相关职权。

第三十条  关乎中心战略定位、领域布局、发展目标、管理体制以及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征求意见,充分论证。

第六章 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中心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接受举办单位和主管部门监督和指导。

第三十二条  中心经费、资产使用应符合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举办单位的政策要求。

第三十三条  中心依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规范和财务资产相关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四条  中心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确保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预算管理,对预算的编审、批复、执行、追加、调整和决算等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中心对预算实现绩效管理,预算编制时设置项目绩效目标,按照绩效目标执行预算,预算执行完毕后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十六条  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制定项目采购和资金支出管理办法,加强采购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明确支出程序,规范采购和支出行为,防范财务和党风廉政风险。

第三十七条  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制定资产管理制度,依法依规使用、管理和保护拥有的有形和无形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中心合法资产。

第三十八条  中心按要求编制、上报、公开有关财务报告、报表。

第三十九条  中心财务资产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四十条  中心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 人事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  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中心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科学合理进行岗位设置,岗位设置方案报举办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中心补充工作人员,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为主。公开招聘需经过笔试、面试、考察、体检等程序,规定试用期,试用期考核合格的办理正式聘用手续。

第四十四条  中心与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合同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双方均有按照政策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权利。

第四十五条  中心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社会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绩效工资按照中心制定的内部分配制度执行。

第四十六条  中心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执行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

第四十七条  中心建立岗位聘用相关制度,工作人员岗位级别变动依据岗位聘用的相关制度执行。其中内设机构负责人的选拔任用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进行。工作人员的岗位聘用结果报举办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备案后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第四十八条  中心应制定考核办法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以工作业绩为重点,采取领导评议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岗位、工资、晋升和奖惩的重要依据,聘期考核作为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九条  工作人员每年应参加一定时长的培训,培训情况作为考核的内容和岗位聘用、等级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十条  工作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履行社会责任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给予奖励;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工作人员对考核、奖励、处分等如有异议,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涉及人事争议有关问题的,可按照规定申请仲裁。

第五十二条  工作人员退休后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退休待遇。

第五十三条  中心人事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五十四条  中心按照关于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十五条  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中心章程;

)财政预算和决算;

公共文化服务信息,包括服务时间、地点、内容、参与方式与条件,赛事活动结果等;

(四)举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决定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十六条  有关信息在登记机关和单位网站公开。

第九章 章程修改条件和程序

第五十七条  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中心主要职责进行调整的;

(四)举办单位和中心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八条  章程修改过程中应广泛听取职工意见,修改后的章程草案经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后进行公示,公示后提交党总支会和主任办公会审议。章程草案审议通过后报举办单位审核。章程草案经登记机关核准(备案)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和剩余财产处理方式

第五十九条  中心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登记机关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六十条  中心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六十二条  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一章 章程解释权和生效日期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由中心主任办公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六十四条  章程自登记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